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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2018/5/9
蘇環監理[2000]13號
各市、縣環保局:
現將《江蘇省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發給你們,請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江蘇省污染防治設施監察院督管理體制辦法(試行)》
江蘇省環境保護局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江蘇省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保障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改善環境質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伯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單位和個人擁有的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污染防治設施,是指為防治污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振動、電離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而建造的各種處理(處置)、凈化、綜合利用設施,以及與這些設施配套安裝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監控網絡系統和排污口、排氣筒等。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污染防治設施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或擅自拆除、閑置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公開環保舉報電話,聘請群眾環保監督員,鼓勵群眾和新聞媒體參與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活動。
第五條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的市場化、專業化,即采用委托或承包方式將污染防治設施交給具有營運資質的專業單位或個人運行、管理。
第六條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染防治設施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凑沼嘘P規定和管理權限,對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設施組織驗收并對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ǘ徟盼蹎挝换騻€人拆除、閑置、關閉以及更新改造污染防治設施的申請;
?。ㄈι米圆鸪?、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排污單位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ㄋ模┦芾聿徲嬇盼蹎挝换騻€人關于排污情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月報或季報以及排污申報登記(含排污申報登記注冊證年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所屬的環境監理機構履行上述部分職責。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排污單位或個人應當將污染防治設施的管理納入生產經營管理范疇,做到:
?。ㄒ唬┪廴痉乐卧O施的實際處理能力應與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污染物量相適應;經處理后排放的污染物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總量控制指標;設施所產生的污泥、固體廢棄物、粉塵、噪聲等,應妥善處理或處置,不得產生新的污染;
?。ǘ┍WC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所需的經費和備品、備件等物質條件,確保設備的完好,并能與相應的產生污染物的生產設施同步配套運行。
第八條專門從事污染防治設施運營的單位或承包者,必須取得環保部門核發的運營資質證書,按時參加年檢;必須認真履行合同規定,承擔因運行管理等原因造成污染超標排放的現任。
第九條污染防治設施的擁有和使用者或運營者必須做到:
?。ㄒ唬┌次廴痉乐卧O施的技術崗位要求配備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操作人員,操作人員應相對固定,經勞動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ǘ┙⒔∪珝徫回熑沃?、操作規程、監測化驗、安全生產、維護保養和運行成本核算等各項章制度,建立日常運行情況記錄臺帳、監測臺帳和設備更新、檢修臺帳,并對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條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排污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停運、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確須停運、閑置、拆除,應提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經同意,7日內仍未上報的,應當視為拒報;當設施因突發性原因停止運行時,排污單位應在24小時內以電話等形式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環境監理機構,事后補報書面報告;停運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排放污染物。
污染防治設施需拆除、閑置和更新改造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應予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設施確需暫停運行的,應在10日內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排污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以下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行為:
?。ㄒ唬┎糠只蛉课廴疚锊唤涍^治理設施而直接排放環境;
?。ǘ⑽催_標的污染物從治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環境;
?。ㄈ┥米詫⒉糠只蛘呷恐卫碓O施停止運行;
?。ㄋ模┻`反操作規程使用治理設施,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治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ㄎ澹┻`反治理設施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條件,致使治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對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恢復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排污單位的排污口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排污口規范化的要求,并根據以睛要求安裝監控設施,納入環保部門的監控網絡系統:
?。ㄒ唬┤站艔U水量100噸或日均排CODcr30千克以上的排污單位,其主要廢水排污口均應安裝污水流量計;
?。ǘ┍皇?、市列入重點排污單位或處于敏感地區的主要排污單位,須逐步安裝COD、SO2等主要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測儀;
?。ㄈ┪窗惭b排污總量或濃度在線自動監測儀的排污單位,其污染防治設施的主要運轉設備均應安裝“設施運行自動監控儀”(即“環保黑匣子”)。
安裝使用的污水流量計、“環保黑匣子”等監控裝置均應為獲省級以上環保部門或計量部門的推薦證書或合格證書的產品。
第十三條排污單位應按國家標準和《江辦省排放污染物總量監測規范》規定的方法和頻次,對排污情況進行監測,不具備監測條件的可委托有監測資質的單位代為監測。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或個個應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并按《江蘇省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注冊證〉年審辦法》的要求,履行排污申報登記或年審的義務;此外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排單位應逐月、其他排污單位或個人應逐季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環境監理機構報告本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處理污染物種類、數量,以及排放污染物濃度、總量,并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具體表式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計,排污單位或個人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所取得的監測數據資料,可以作為排污申報登記、環境統計、繳納排污費、核定排污總量等項工作的依據。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須檢查如下內容,并作出有效、規范的現聲監理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時限:
?。ㄒ唬┎殚單廴痉乐卧O施運行記錄和臺帳,檢查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和設備完好率;
?。ǘz查污染物排放狀況,如發現排污情況異常,可產即按有關規定實施簡易監測或按照監測規范采集樣品,送交環境監測部門分析;
?。ㄈz查污染監控儀器使用情況,并采集有關數據;
?。ㄋ模z查污染防治設施操作人員的資質;
?。ㄎ澹┴熈畋粰z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渌c污染物排放有關的事項。
環境保護執法人員應當執行被檢查單位的安全制度,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業務秘密。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ㄒ唬ξ廴痉乐卧O施的營運、操作或監督管理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
?。ǘξ廴痉乐蔚募夹g或設施有重大發明工革新、改造,效益顯著的;
?。ㄈι米圆鸪?、閑置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而造成環境污染者進行檢舉有功的。
表彰和獎勵所需經費可在環保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ㄒ唬┚軋蠡蛘咧e報有關污染物申報登記事項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拒報或者謊報水污染物或固體廢棄物申報登記事項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ǘ┚芙^或妨礙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拒絕或妨礙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對水污染物或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或個人有以下行為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米圆鸪?、閑置廢氣、噪聲等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閑置或關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閑置或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的,可以處100000元以下罰款;
?。ǘ┙浵奁谡牡奈廴痉乐卧O施,逾期未完成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ㄈ┪廴痉乐卧O施未經批準擅自停運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按法律、法規有關污染事故處理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實施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單位,拒絕按規定設置排污口、安裝總量控制監測設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按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廴痉乐卧O施實際處理能力不能滿足本單位所產生污染物的處理要求的,責令限產;
?。ǘ┻B續再次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運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責令停業整頓或關閉。
第二十二條被處以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不免除其應承擔繳納排污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三條破壞污染防治設施、阻撓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打擊報復環境保護執法人員以及舉報單位或個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法律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的污染物排放中的違法行為,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給予處罰;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行政處罰法定職責的,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給予通報批評;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可直接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違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